美国的市民怎么打环保官司
224
2014-03-10
“尽管美国环境保护署屡屡在法庭上充当被告,但它还专门公布了一个公民环境手册,手册的题目是‘有关如何运用联邦环境法律来维护环境公平的导则’, 其大致意思是教市民来打环境维权官司的,其中也就包括如何和它自己打环境官司。”
本轮发生在我国中东部的雾霾中,除了常规性的应对,最值得留意的其实是一起诉讼申请, 尽管这起由石家庄市民发起的诉讼申请至今连是否成立都悬而未决, 但却引起各方高度关注。关注的原因很简单,这不仅仅是一起环境领域的“民告官”案例,而且还是一起市民主张个人“环境权益”并向环保局索赔的案例, 这显然与近年来其他民告官的环保诉讼有所区别。另外,该案例还值得关注的原因是, 即便把其他的诉讼理由都包含进去, 环保领域的民告官在数量上仍然是屈指可数。那么,基于环境的侵权,我们可以把眼光转向其他国家,譬如在美国,市民可以告环保部门吗? 他们又是怎么告的呢?
与国内在环保领域零星发生的民告官案例相比,在美国,以环保为由发生的民告官基本已经是常态化的了。据美国国会的一份报告统计,在1995-2010年间, 美国在环境领域共发生了2482起民告官的案例,这里面的“民”仅包括公民(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民间组织,但不包括地方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门),同时,这里的“官”仅指国家环保署,不包括各州和市县的环保部门。也就是说,作为美国最高环境管理当局,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在15年间共当了2482次被告。其中,个体(包括企业和个人) 作为原告起诉环境保护署的共有751起,而市民以个人身份发起诉讼的则共计185起,占到总量的7.5%,即平均每年就有15个市民针对环境保护署发起诉讼。
那么,为什么美国老百姓可以直接将最高环境保护当局告上法庭呢?这当然离不开相关法律的规定。环境领域的民告官其实有两层意思,第一,市民个体是否享有正当的、合法的环境权益? 第二,假如市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犯,他是否可以针对环境管理部门提起民事诉讼?
首先,让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即民事诉讼权的问题。在美国《清洁水资源法案》(Clean Water Act)中,专门有一小节(505节)对民事诉讼做了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代表他自己, 既可以针对任何可能违反本法案(注:清洁水资源法案)所规定的排放标准或限制, 以及违反环保署或州政府所做出的行政命令的行为主体(包括所有受宪法第11修正案所限制的美国政府机构) 发起民事诉讼, 还可以在认为环保署没有履行本法案所规定的职责(不包括其自由裁量权)时,直接起诉环保署负责人”, 同时对此民事诉讼,一旦法庭决定予以支持,那么“法庭就有权强制(被告)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或限制以及行政命令, 或者命令环保署履行其相应的行政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这一段规定的意思很明白,那就是任何公民在两种情况之一成立时, 就有权起诉环境保护部门并索赔, 其一是环保署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了《清洁水资源法案》所规定的排放标准; 其二是环保署在应履行职责上的“不作为”。说穿了,这两种情况指的都是环境保护署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因此,公民可以提起诉讼。这样的明确规定就为民告官提供了依据, 至少在法庭开展调查之前,根据该法律条文,法庭就没有权利拒绝接受这样的民事诉讼请求。
其 二, 也是和第一个问题有关的是, 为何上述两种情况能够得以成立呢? 环境保护署不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与公民民事诉讼权之间有何关联呢? 有关这一点,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是这样描述的,根据美国《清洁空气法》第一个条款(101条款), “预防和控制空气污染的第一个目的是,保护和改进空气环境质量,以保护公众健康、福利和人口生殖力”,就此而言,基于“空气环境”与 “公众健康、福利和生殖力”间的传达关系, 既然后者属于公民应享有的权益范围,那么,空气环境质量也显然属于公民的民事权益了。这样一来, 假如因为环境污染排放标准的原因而致使环境质量下降, 也就意味着侵犯了公民的民事权利,公民可以为保护自身的权益和民事权利而提起诉讼。
以上两点联系在一起, 就构成了完整的民告官逻辑,第一,环境保护署没有指定法律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第二,环境质量因为第一条而受损,并影响到公民的健康、福利等权益;第三, 公民具备民事诉讼权向法庭提起诉讼。
此外,除上述两个理由,在美国,环境领域的民告官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市民出于维护其“环境公平权” (Environmental Justice)的需要而向环境保护署发起诉讼。根据联邦行政命令(12898号), 其中规定 “联邦机构有责任收集数据来说明各种项目和行动对社区有色人种和低收入人群在相关健康和环境上所造成的影响, 并制定将环境公平/公正原则贯穿于各种项目和行动的政策”,再根据美国《民权法案》第六条,其中规定“要确保接受联邦资金资助的政府机构的公平和公正性”,“假如政府机构被认定违背本款条文(即《民权法案》第六条),那么该机构将失去联邦的资金资助”。这样的规定主要针对在环境保护政策上所出现的一些不公平现象,譬如,系统性将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修建在有色人种和低收入人群住所周围,如果原告认为有违公平,而环境保护署又没有予以干预的话,就可以按照各种环境法案中的民事诉讼权规定来起诉环境保护署。
另外,很有意思的是,尽管美国环境保护署屡屡在法庭上充当被告, 但它还专门公布了一个公民环境手册,手册的题目是“有关如何运用联邦环境法律来维护环境公平的导则”,其大致意思是教市民来打环境维权官司的, 其中也就包括如何和它自己打环境官司。
本轮发生在我国中东部的雾霾中,除了常规性的应对,最值得留意的其实是一起诉讼申请, 尽管这起由石家庄市民发起的诉讼申请至今连是否成立都悬而未决, 但却引起各方高度关注。关注的原因很简单,这不仅仅是一起环境领域的“民告官”案例,而且还是一起市民主张个人“环境权益”并向环保局索赔的案例, 这显然与近年来其他民告官的环保诉讼有所区别。另外,该案例还值得关注的原因是, 即便把其他的诉讼理由都包含进去, 环保领域的民告官在数量上仍然是屈指可数。那么,基于环境的侵权,我们可以把眼光转向其他国家,譬如在美国,市民可以告环保部门吗? 他们又是怎么告的呢?
与国内在环保领域零星发生的民告官案例相比,在美国,以环保为由发生的民告官基本已经是常态化的了。据美国国会的一份报告统计,在1995-2010年间, 美国在环境领域共发生了2482起民告官的案例,这里面的“民”仅包括公民(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民间组织,但不包括地方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门),同时,这里的“官”仅指国家环保署,不包括各州和市县的环保部门。也就是说,作为美国最高环境管理当局,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在15年间共当了2482次被告。其中,个体(包括企业和个人) 作为原告起诉环境保护署的共有751起,而市民以个人身份发起诉讼的则共计185起,占到总量的7.5%,即平均每年就有15个市民针对环境保护署发起诉讼。
那么,为什么美国老百姓可以直接将最高环境保护当局告上法庭呢?这当然离不开相关法律的规定。环境领域的民告官其实有两层意思,第一,市民个体是否享有正当的、合法的环境权益? 第二,假如市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犯,他是否可以针对环境管理部门提起民事诉讼?
首先,让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即民事诉讼权的问题。在美国《清洁水资源法案》(Clean Water Act)中,专门有一小节(505节)对民事诉讼做了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代表他自己, 既可以针对任何可能违反本法案(注:清洁水资源法案)所规定的排放标准或限制, 以及违反环保署或州政府所做出的行政命令的行为主体(包括所有受宪法第11修正案所限制的美国政府机构) 发起民事诉讼, 还可以在认为环保署没有履行本法案所规定的职责(不包括其自由裁量权)时,直接起诉环保署负责人”, 同时对此民事诉讼,一旦法庭决定予以支持,那么“法庭就有权强制(被告)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或限制以及行政命令, 或者命令环保署履行其相应的行政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这一段规定的意思很明白,那就是任何公民在两种情况之一成立时, 就有权起诉环境保护部门并索赔, 其一是环保署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了《清洁水资源法案》所规定的排放标准; 其二是环保署在应履行职责上的“不作为”。说穿了,这两种情况指的都是环境保护署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因此,公民可以提起诉讼。这样的明确规定就为民告官提供了依据, 至少在法庭开展调查之前,根据该法律条文,法庭就没有权利拒绝接受这样的民事诉讼请求。
其 二, 也是和第一个问题有关的是, 为何上述两种情况能够得以成立呢? 环境保护署不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与公民民事诉讼权之间有何关联呢? 有关这一点,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是这样描述的,根据美国《清洁空气法》第一个条款(101条款), “预防和控制空气污染的第一个目的是,保护和改进空气环境质量,以保护公众健康、福利和人口生殖力”,就此而言,基于“空气环境”与 “公众健康、福利和生殖力”间的传达关系, 既然后者属于公民应享有的权益范围,那么,空气环境质量也显然属于公民的民事权益了。这样一来, 假如因为环境污染排放标准的原因而致使环境质量下降, 也就意味着侵犯了公民的民事权利,公民可以为保护自身的权益和民事权利而提起诉讼。
以上两点联系在一起, 就构成了完整的民告官逻辑,第一,环境保护署没有指定法律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第二,环境质量因为第一条而受损,并影响到公民的健康、福利等权益;第三, 公民具备民事诉讼权向法庭提起诉讼。
此外,除上述两个理由,在美国,环境领域的民告官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市民出于维护其“环境公平权” (Environmental Justice)的需要而向环境保护署发起诉讼。根据联邦行政命令(12898号), 其中规定 “联邦机构有责任收集数据来说明各种项目和行动对社区有色人种和低收入人群在相关健康和环境上所造成的影响, 并制定将环境公平/公正原则贯穿于各种项目和行动的政策”,再根据美国《民权法案》第六条,其中规定“要确保接受联邦资金资助的政府机构的公平和公正性”,“假如政府机构被认定违背本款条文(即《民权法案》第六条),那么该机构将失去联邦的资金资助”。这样的规定主要针对在环境保护政策上所出现的一些不公平现象,譬如,系统性将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修建在有色人种和低收入人群住所周围,如果原告认为有违公平,而环境保护署又没有予以干预的话,就可以按照各种环境法案中的民事诉讼权规定来起诉环境保护署。
另外,很有意思的是,尽管美国环境保护署屡屡在法庭上充当被告, 但它还专门公布了一个公民环境手册,手册的题目是“有关如何运用联邦环境法律来维护环境公平的导则”,其大致意思是教市民来打环境维权官司的, 其中也就包括如何和它自己打环境官司。